关于扩大新引进博士住房补助发放范围的通知
各区(县)党委,市委各部委,市直各单位,市各人民团体,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:
为加大对我市新引进博士的住房补助支持力度,经研究,对《中共汕头市委印发〈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汕市发〔2017〕16号)中新引进人才住房补助发放范围进行调整。
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,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、签订3年以上劳动(聘用)合同的,或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,纳入汕市发〔2017〕16号文规定的住房补助发放范围,标准为每人每年4.8万元,共发放2年。此政策与汕市发〔2017〕16号文同步于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。
来源:广东人才网 2019-10-31